为满足学院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和办学层次不断提高对师资队伍的要求,本着人才引进和智力引进并举、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结合的原则,学院在加大人才引进和在职教师培养工作力度的同时,积极聘请校外教师来校兼职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充分利用优秀社会资源为学院服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流动编制人员队伍建设目标
本规定所指流动编制为人事档案不在我院,但承担短期或长期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包括客座或讲习教授、兼职教师、人事代理人员、在校助课(助研)的研究生等;
流动编制人员的队伍建设是学院为落实智力引进、进一步推动用人制度的灵活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我院师资队伍的重要补充,流动编制人员对缓解师资紧缺状况、促进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意义重大。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作好流动编制人员的引进与管理工作,把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精干高效、出入有序的流动编制人员队伍,作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流动编制人员的数量可达到学院教师编制总数的20%,利用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应不低于15%。
二、流动编制人员类型
流动编制人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兼职特聘教授:聘请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博士生导师、国内外专家学者、航空工业领域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利用兼职方式到我校从事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
2、兼职授课教师:聘请其他高校教师、本校及社会离退休教师、航空企事业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艺术指导教师等,来我校兼职承担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3、人事代理人员:通过人事代理形式到我院管理及实验室岗位工作的人员,具体待遇与管理方式依照《沈阳航空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4、助研(课)的研究生:各教学单位跟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在读的研究生从事部分教学(科研)工作。
三、流动编制人员聘任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承担和完成受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兼职特聘教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具有带领本学科发展以及培养学术梯队的能力和水平。
4、兼职授课教师:讲授硕士研究生课程,需要博士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三年以上教学经验;讲授本、专科课程,需要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对要求特色专业课或实践课程,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从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授课;
5、返聘的离退休教师要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6、补充教师队伍原则上不采用人事代理形式。
四、流动编制人员待遇标准
1、流动编制人员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不享受学院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原则上根据所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及其他工作,享受学院提供的相应报酬。
2、兼职特聘教授:由学院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形式聘任,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工作内容及报酬支付方式。
3、兼职授课教师:学院按照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工作量统一下拨教学工作量津贴,兼职授课教师的课时费用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发放。
4、兼职特聘教授或授课教师(不含退休返聘人员)符合《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中有关学院聘任岗位的上岗条件并愿意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以选择岗位竞聘上岗。经学院相关部门认定具备上岗资格的,可签定聘任合同书,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工资发放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实行全时聘任的:由所在单位参照正式职工进行管理,学院按照正式职工兑现政策性工资和岗位津贴,但发放形式为:
第一年:发放应发工资额的70%;
第二年:发放应发工资额的80%;
第三年:发放应发工资额的90%;
第二、三年的工资发放均建立在前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在第三年年度考核和三年聘期强度考核都合格的基础上,将其余60%一次性发放。
实行非全时聘任的教师,则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确定享受津贴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应发工资额的80%。
5、流动编制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经学院批准并以学院名义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成果可依照学院《论文与成果奖励办法》及《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助课、助研的研究生由其导师或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给予一定的津贴。
7、人事代理人员依照《人事代理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兑现待遇。
8、流动编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由学院提供一定的办公、生活条件,协助解决交通问题。
9、兼职授课教师可凭“兼职教师工作证明”借阅相关图书、资料。
五、流动编制人员管理
1、兼职特聘教授实行聘约管理,由(人事处)代表学院监督聘约的履行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聘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各教学单位(含二级学院、系、部,下同)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发展、科研工作、课程设置的需求,拟定利用兼职授课教师兼职工作的详细计划,并提前一学期报相关部门(研究生教育报研究生部;本专科教育报教务处)备案。
(2)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兼职授课教师按不同类型(单纯授课分别明确完成学科建设发展计划、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等任务要求及聘期目标,经公开招聘后确定拟聘人选,填写《兼职教师申请表》,报人事处进行审查及备案。
(3)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应纳入学院教学质量考核体系中。各教学单位对兼职教师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
(4)人事处负责兼职教师资格审查工作(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增减变动的备案工作、出具兼职工作证明;教务处负责监控兼职教师本、专科课程教学的教学质量;研究生部负责监控兼职教师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学质量并对承担的学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科研处负责对兼职教师的科研任务进行立项、鉴定和评估。
(5)续签合同,须在聘期到期前1个月由用人单位填写《兼职教师申请表》,报人事处备案后续签;对教学质量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因患病、出国、脱离本岗位等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者,各教学单位应及时与其解约,并报人事处备案。
3、竞聘学院聘任岗位的流动编制人员,由学院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学院委托各教学单位依照《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管理。
4、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依照《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5、所有流动编制人员由人事处另册统计与管理,人事处与各聘任单位要关心流动编制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各种条件;定期召开流动编制人员座谈会,交流授课经验与工作体会,及时沟通信息,以促进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教学管理的不断完善。
六、相关配套政策
1、由兼职教师上课的课程,要考虑到兼职教师授课的特点,尽可能集中安排教学计划。
2、对聘任合同书不能详述的职责及其他要求,各教学单位可单独拟定《兼职教师聘期任务与考核表》。
3、兼职教师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及其他要求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人协商后确定。
4、兼职教师工作要列入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七、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由国际合作处与外语系具体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